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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在我县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共宁海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政协工作的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宁海县委员会在中共宁海县委的领导下,按照政协章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三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
(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县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县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及地方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消极腐败。
(三)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四)发挥自身优势,协调社会各方面关系,促进相互沟通和理解,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五)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推进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大业。
第四条
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和全县的大局,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必须注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开展工作;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和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政治协商
第五条
政治协商是指对我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第六条
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我县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等。主要有:
(一)政府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二)财政预算和调整预算。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五)重大建设项目。
(六)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县委提出的重要人事安排意见。
(九)镇乡行政区划的变动。
(十)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十一)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政治协商一般以会议形式面对面协商。主要有:
(一)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扩大)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受县委委托召开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三)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协商会。
第八条 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县政协主席会议安排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县委、县政府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二)协商的主题、方案确定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一般在协商会议10天前提供有关文件和背景材料,并就提交协商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
(三)参加协商会议的委员,要认真阅读提供的文件、材料,围绕协商主题,向本党派、团体或周围群众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充分做好协商发言准备。
(四)协商会议一般由县委、县政府领导主持。由县政协领导主持的协商会可邀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
(五)对委员在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将采纳情况及时向县政协作必要的反馈。
(六)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全体会议协商;财政调整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等,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扩大)会议上协商;有关专业性的协商议题,可安排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协商;有关人事事项,按照县委的安排进行协商。
第三章 民主监督
第九条
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十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制定的重要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事关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处理和解决情况。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勤政廉政、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七)建议案、提案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办理情况。
(八)县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及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九)其它需要监督的问题。
第十一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扩大)会议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案或意见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员通过提案、视察、来信来访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委员约谈会反映社情民意形成的政协信息。
(二)对政府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专项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在县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若干热点问题举行政情交流会;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
(三)应邀参加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督查活动。
(四)委员担任执法、司法、执纪和行风管理部门的监督员。
(五)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送达有关单位一定时间后的跟踪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根据县委工作部署,县政协主席会议于年初协商提出年度民主监督的总体安排。民主监督专项活动的主题由主席会议确定。
(二)民主监督的有关主题、方案确定后,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要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有关部门要提供材料,通报情况,并在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时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在实施民主评议、政情交流、重点提案督办等活动时,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与委员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
(四)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根据有关单位要求和委员个人条件,经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提名,由县政协推荐。
(五)对委员在民主监督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扩大)会议形成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一般送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通过其他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一般送交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县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组织委员有选择地对反馈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第四章 参政议政
第十三条
参政议政是指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对外交流活动,对具有突出影响的重要事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讨论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其内容和形式主要是:
(一)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关注、政协有条件研究的重要问题,采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专题协商会议的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选择事关我县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采用重点课题研讨会的形式,积极建言立论。
(三)通过适合政协自身特点的活动形式及参与县委、县政府邀请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四)开展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流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牵线搭桥、招商引资及科技、教育、文化交流的工作。
第十五条 参政议政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围绕县委全局工作,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政协自身优势和特点,县政协主席会议年初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的主题和重点研讨课题,提交常委会议审定。
(二)各专门委员会要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的主题,分解、列出细目,组织委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形成专题发言材料,认真做好协商准备工作;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专题协商会议,邀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县政协将委员的发言提炼整理为建议案或意见建议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将采纳和落实情况汇总后及时向县政协反馈,县政协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将反馈意见印发给每位常委,专题协商会议的反馈情况也要及时和有关委员通报。
(三)综合办要围绕确定的重点课题组织委员,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调研、咨询、论证、研讨,形成研讨报告,向县政府和上级决策层提出建议。对研讨的重要成果,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努力促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县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和政协全会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委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委员的联系,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组织开展委员界别活动等各项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活动;密切同党政有关部门的联系,就有关问题组织对口协商。
第十七条
提案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要及时送达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明确分工和要求,确定提案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要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经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办理提案,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副主席分别督办。要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对优秀提案、提案积极分子、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优秀承办件进行评选表彰。
第十八条
做好信息工作,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县政协要加强同委员、县政协各参加单位的联系,运用会议、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利用提案、发言、调研报告、来信来访等材料,广辟信息来源,努力提高信息质量。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县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互相联系和情况交流。县政协领导每年至少走访一次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听取意见、建议。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要尽量安排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的有关委员参加,有些活动还可同有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联合举行。
第二十条
县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县级各新闻单位应予充分报道。政协机关要努力办好《宁海政协》、《社情民意》、《意见与建议》等刊物。
第二十一条
切实维护委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调查、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是履行委员职责的公务性活动,委员所在单位应视同本职工作,支持他们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保证活动时间。委员可依据政协章程规定在各种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的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对于委员的举报和提出的批评意见,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处理,及时答复,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可约见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反映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协要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扩大知情范围,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委员要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基本理论,学习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更好地发挥在政协的主体作用;要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要对本界别和周围群众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多做解疑释惑、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要积极参加政协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学习、视察、考察、调研活动,每年都要提供有质量的信息、建议或提案。每届政协表彰一批参政议政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
县政协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政协机关各项工作要讲质量,讲效率,讲规范,讲协作,更好地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
(2002年8月27日宁海县政协六届二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