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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案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党政部门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推动提案的办理;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接受全国政协、浙江省政协和宁波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对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较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九条 提案提出的人员、单位和时间:
(一)宁海县政协委员和在本县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可以本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本县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及时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三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或作为重点提案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党派、团体和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提出的提案,或提案委员会研究确定的重点提案,经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后,加注办理要求,必要时可直送中共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批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六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后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确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提案十天内向县委办、县府办提出退回要求,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宁海县委有关部门、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宁海县政协办公室、宁海县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提案中的建议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实施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难以解决或不予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二)办理提案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三)办理提案中,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征求意见,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有新的建议和要求的,应当作进一步研究、办理,并再次行文答复。
(五)承办提案5件以上或者承办件数虽少而办理质量较好的单位,办理完毕后,要求写出办理工作的小结报县委办、县府办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八条
办理提案中,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三个月内办复。如情况复杂不能在限定时间内办复的,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延长一个月;个别疑难提案,必要时由交办单位会同承办单位和提案者协商处理。
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抄送宁海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同时抄送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同时抄送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采取现场办理和公开办理的形式实行重点督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宁海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000年9月22日宁海县六届政协第十四次常委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