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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选举法》。新的《选举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据此,从1980年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采用直接选举的办法,实行候选人名额多于当选人名额的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县划分选举大区,以行政区域划分选举小区,根据选民数分配县人大代表名额。各选区由选民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初步候选人,反复酝酿、民主协商决定正式候选人。然后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从间接选举转变为直接选举,是国家选举制度的重大变革,民主选举制度从此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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