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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13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0年6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一、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l.带头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政策,在工作实践中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推进宪法、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在实践中认真检验决议、决定是否正确可行,了解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
3.与原选单位或选区的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主动汇报代表工作,接受选民的监督,虚心倾听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映。
4.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小组、大组以及原选举单位或选区组织的活动,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5.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平等待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人大代表小组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1.建立代表小组和大组。本着便于联系选民,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关镇可以以系统为单位或根据开展代表工作的需要分别建立县人大代表小组;各区和城关镇建立县人大代表大组,并分别配备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代表工作。县人大代表小组和大组,分别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两人。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民主推选。在县直属单位的人大代表,原则上编入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小组参加活动。
2.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小组每三个月至少活动一次,平时可视工作需要灵活安排活动。
3.代表小组活动内容和方式。组织代表学习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及时了解和综合分析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以改进和提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汇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安排代表工作。经常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征询意见和要求。组织代表就地就近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开展评议活动。评议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组织和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
1.经常为代表小组或代表传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并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提出工作要点和调查提要。
2.建立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联系代表制度,经常走访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予以答复和办理,切实改进工作。
3.加强与代表的通信联系,代表可以运用通信的形式,反映工作情况和群众要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组长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讨论研究代表工作。
5.根据代表要求和工作需要,有准备地组织与“一府两院”领导进行专题座谈。
6.县人大常委会在进行调查视察时,根据内容吸收所在地的代表参加。
7.制发代表视察证,积极创造条件,发动代表广泛深入地开展有效的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代表的参政议政提供方便。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的领导,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代表工作。代表在本选区内走访选民,召集选民座谈会,各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代表履行职责时需要了解的情况,应按规定积极提供,如实汇报。对代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负责地作出答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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