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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宁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 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 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会议补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县长,采用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办法,实行等额选举。 四、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六、代表依法联合提名(推荐),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月28日上午9时整。提名(推荐)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推荐)方才有效。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提名(推荐)者如果要求撤销提名(推荐),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依法联合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推荐)者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推荐)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推荐)的代表说明。 七、如果提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县长的候选人未超过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八、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参加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九、本次会议各项选举,
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次选举的具体安排,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提名、酝酿、选举情况决定。 十、本次会议各项选举,必须在到会代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方可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缺席代表均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代表填写选票,应当用钢笔或圆珠笔。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表示反对的,画一个“×”;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选票预留的另选人空格内填上被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 填写选票时,应当笔迹清楚,符号正确。如果符号不清,对无法辨认的部分视作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的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时,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提交大会决定。 十二、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人,监票人9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通过。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协商推荐,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必须是本届县人大代表。各项选举的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三、选举会场设3个投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票箱投票。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票箱,清点票数,由总监票人将汇总选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 十四、计票工作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五、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依法需由大会决定的,提请大会决定。 十六、本办法经宁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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