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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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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新闻网 2006年4月7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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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甬科高〔2003〕50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一号工程”,培养和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现对《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根据我国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医药技术领域; (三)新材料领域; (四)光机电一体化领域;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七)农业专利产品、近三年内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和获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农产品;
(八)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时要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企业上年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其中,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1000万元,而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总和在8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和农业种子种苗企业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 对于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的企业,其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主要的装备至少达到国际上九十年代先进水平,利用新工艺、新技术生产的产品80%以上为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产品,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技术性收入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三)对研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比例高、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高、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比例高的“三高型”企业,企业总收入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企业上年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技术收入合计数的3%以上。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进行单独核算,对于核算不清楚、难于界定的支出,要从严剔除。 (五)企业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应达到7%以上。若企业科技合作力度较大、上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上年主营业务和技术收入比例在5%以上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可放宽到13%。 (六)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企业销售利税率一般应高于15%。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各级科技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宁波市本级认定委员会负责部属企业和市本级企业的认定,其余企业的认定由所在县(市、区)认定委员会负责,报宁波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宁波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高新处)。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认定书》(一式六份,见附件一),报所在县(市、区)认定委员会或宁波市认定委员会。 申请的主要附件材料有: (一)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总结(1000字内)。 (二)高新技术产品说明书。 (三)每项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有以下材料中的一种以上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投产鉴定书、专家证明材料、检索查新报告(有检索查新资质单位出具)。 专家证明材料指本行业权威专家3人以上对产品技术水平的评价,对产品属技术领域的确认。新工艺、新技术及主要的装备技术水平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技术收入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六)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和技术收入情况统计表[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名称(技术收入项目名称)、数量、销售收入、对应的科目代码及凭证号]。 (七)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当年最近的季度会计报表。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考核,提交审查考核结果及意见,由认定委员会确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市及县(市、区)科技局应定期(原则上二年)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不得继续享受有关政策,次年仍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拆分、迁移、歇业的,须报科技局备案,并重新确认其是否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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