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退宅还耕工作的开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县农村退宅还耕补助标准由每亩2.3—2.5万元调整为每亩3万元。
二○○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