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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考核验收标准及办法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7年7月30日 16:58

   为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顺利开展,规范示范村建设的考核验收,切实提高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水平,根据《关于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3〕26号)规定,结合浙江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定原则

    1、坚持“村美、户富、班子强”的基本要求,充分反映我省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水平。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程序,好中选优,各方公认。

    3、坚持高标准与兼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相统一,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筛选核定各地区的示范村名单。

    二、考核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设计的指导思想。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坚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操作简便、有所创新,充分考虑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设定考核内容,以引导和推动我省农村新社区建设快速、健康、协调地发展。

    (二)指标体系的结构和基本内容。共分四个方面、十六项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见下表:

考核内容

基本指标

单位

基准值

目标值

分值

物质文明

建    设

45

1、人均集体可支配收入

180

240

5

2、人均纯收入

5500

7000

5

3、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要求见说明

15

4、村庄规划建设状况

 

具体要求见说明

10

5、土地利用

 

具体要求见说明

5

6、社会保障参保率

60

80

5

精神文明 

建    设

15

7、计划生育率

100

5

8、义务教育入学率

100

5

9、社会事业发展状况

 

具体要求见说明

5

政治文明建    设

15

10、村务管理

 

具体要求见说明

5

11、村组织建设

 

具体要求见说明

5

12、社会风尚和治安状况

 

具体要求见说明

5

生态文明建    设

25

13、村庄绿化覆盖率

半区县10

半山区15

平原县20

15

20

25

7

14、卫生厕所改造率

90

100

5

15、生产生活废弃物处理

 

具体要求见说明

10

16、清洁能源利用普及率

60

90

3

    注: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状况、村庄绿化覆盖率指标要求对象为中心村建成区,其余指标要求对象为行政村范围。

    (三)指标解释和操作办法。指标解释以统计、农经部门常用指标和《浙江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纲要》为基本依据,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1、人均集体可支配收入(5分)。反映集体经济实力。指年度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及其它收入,不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上级拨款、银行贷款等项目的收入,一次性付清、多年使用的承包收入按照年份分摊后计入。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纲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文件的要求,人均集体可支配收入以180元作为基数值,达到的得1分;参照新农村建设的标准,以及近年我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值确定为240元,达到或超过目标值的,得5分。达不到目标值的按比例扣减分数。

    2、人均纯收入(5分)。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基准值为5500元,达到的得2分;目标值为7000元,达到或超过目标值的得3分。达不到目标值的按比例扣减分数。

    3、基础设施建设(15分)。通村及村内路网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通行政村主干公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村内主干道硬化率达到100%,得5分;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100%,得2分;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自来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入户率达到95%以上得5分;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得3分。未达到上述要求者酌情给分。

    4、村庄规划建设状况(10分)。已经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并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得3分;需要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已编制完成建设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不需要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其总体规划达到建设规划深度),得2分;村庄建设项目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公共建筑项目配置等符合国家标准,得2分;村庄布局合理、建筑实用美观、房屋错落有致,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乡土风情,得2分;农户房屋占地面积符合规定要求,得1分。

    5、土地利用(5分)。村庄所有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1分;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得1分;村庄整治和农地整理效果明显,得2分;各项建设中土地的集约利用效率高,得1分。

    6、社会保障参保率(5分)。享有一项以上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人口的比重达到80%以上,得5分,达到基准值60%的,得2分,低于60%不得分。达不到目标值按比例扣减分数。

    7、计划生育率(5分)。指新生人口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比率。达到100%要求的得5分,不达标者不得分。

    8、义务教育入学率(5分)。指学龄少年儿童中已完成初中学业和目前在学的人口比率。达到100%要求的得5分,不达标者不得分。

    9、社会事业发展状况(5分)。反映农村文化、卫生、体育、幼教、商业、服务业等发展状况。有比较完善的商业服务网点,能提供多项或综合服务的,得2分;有达标幼儿园的(参考标准:有宽敞的教室和活动场地,教室人均面积达到1.5m2以上,户外场地面积3m2以上,有必要的教学设备,有较好的卫生保健条件,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幼教和保育人员具有任职资格等),得1分;有文化活动室(参考标准:面积达到50m2以上,图书3000册以上,报纸、杂志10种以上,联网电脑1台以上,一定数量的桌椅等)和公共体育设施的(参考标准:具有一场地面积不小于40m2、设施配套的室外运动场或健身场,或一场地面积不小于40m2、设施配套的球类练习室或活动室),得1分;有医务室的(参考标准:医生有执业资格、面积30m2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医疗过程符合卫生操作规范、药品来源符合药品管理规范等),得1分。

    10、村务管理(5分)。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健全,得1分;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得1分;村务公开制度和档案管理规范,得2分;村级财务委托乡镇代理,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制度,得1分。未达到上述要求者酌情给分。

    11、村组织建设(5分)。村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勇于开拓,在群众中的威信高,高标准达到五个好要求,得3分;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健全,分工合理,团结协作,成效明显,得2分。未达到上述要求者酌情给分。

    12、社会风尚和治安环境(5分)。以近3年情况计。无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案件不高于1件,得2分,若有重大刑事案件或当年发生一般案件,则不得分;社会风尚良好,邻里和睦,无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婚丧、生育和建房等没有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现象,得3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分。

    13、村庄绿化覆盖率(7分)。分平原、半山区和山区县三种类型,中心村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5%、20%和15%,主要道路和河道两边实现绿化,住宅之间有绿化带,农户庭院绿化,得7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低于基准值不得分。

    14、卫生厕所改造率(5分)。卫生厕所包括有净化系统的卫生间和各种封闭式清洁厕所。达到100%得5分,达到基准值90%得2分,低于90%不得分。达不到目标值按比例扣减分数。

    15、生产生活废话物处理(10分)。具体包括:

    (1)生产废弃物处理。禁烧区秸杆全面禁烧,1分;塑料农膜回收率在80%以上,1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2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资源化综合利用率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100%,或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比重达到20%以上,可考虑分别给予2分的附加分数。其中,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须是经过有关单位认证的产品。

    (2)生活废弃物处理。保洁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村内有专用公共厕所,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并实现区域集中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以及制造沼气和堆肥等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2分;具有较完善的生活污水和粪便处理系统(指集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净化池、生态处理设施和综合利用等),处理率在70%以上,2分。

    (3)环境质量。村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水质、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或当地环境规划要求,2分。未达到上述要求者酌情给分。

    16、清洁能源利用普及率(3分)。指行政村清洁能源的消费量占其能源消费总量的百分比,实际操作中可以清洁能源为主要燃料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百分比来替代。所谓清洁能源是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包括电、太阳能,天然气,煤气,沼气,风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利用普及率达到90%以上得3分,达到基准值得1分,低于60%不得分。达不到目标值按比例扣减分数。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果较好的酌情加1-2分。

    三、计分办法

    总分为单项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最多5-6分。单项计分办法参照上述说明,直接根据标准打分,或经过计算后确定分数。拟由省命名的示范村得分一般应在90分以上,同时兼顾各地的代表性。

    四、申报及初选程序

    1、年初由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示范村建设完成情况,提出拟由省命名的示范村初选建议数下达到各市,由各市将建议数分解到各县(市、区)。

    2、各县(市、区),根据下达的建议数和实际完工情况,自下而上,提出拟由省命名的示范村初选名单报市级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进行汇总比较,选择一部分建设标准高、示范作用强的村,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推荐。

    3、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确定拟由省命名的示范村初选名单,于每年第四季度进入考核验收程序。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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