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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 2005 〕68 号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 2005 〕68 号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7年7月30日 16:51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村人口转移,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原则

  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目标,以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流转,不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有: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即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的农户;受让方,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入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二)企业等投资开发农业,应主要从事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开发和产前、产后服务,发展订单式农业,以公司带动农户。禁止对流转后的承包地大面积、长时间搞粗放经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代耕等形式,重点推广转包、入股、租赁形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由承包方依法自主选择,承包方可自行流转承包的土地,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等流转。自愿委托流转的,必须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一)土地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后,发包方(所在村经济合作社)应提前介入,对流转程序和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权属、用途等界定和指导。由承包方(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经发包方登记备案。以转让形式进行的流转,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还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合同公证。

  (二)全村性的土地流转,本村全体承包户均委托发包方进行流转的,发包方应对受让方的土地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流转形式、程序等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当采取招投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形式进行。对全村性的土地流转,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纪检人员及该村指导员或联村干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之间无偿出租、零星转包或互换而不签订流转合同的,必须到发包方办理变更手续或登记备案。

  (四)土地流转双方应自觉履行流转合同。因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村委会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五)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过原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不得改变原定土地用途,不得抛荒,一般不得再次流转(依法转让、互换经登记的除外)。如确需再流转的,必须经承包方同意。以转让和互换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允许依法进行再流转。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

  土地流转价格一般实行“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以谷物等粮食计价,承包款至少应提前一年支付。承包方委托流转的,其流转收益应返回给承包方。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时间种植业、养殖业一般不超过10年,经济林一般不超过20年。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政策

  (一)为规范和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县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改善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扶持流转服务组织和培育规模经营大户等流转主体,具体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二)积极培育农业规模经营大户。金融部门应简化生产贷款手续,允许种养大户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联户担保等办法,提供生产贷款。对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大棚或温室畜牧场等临时性用地,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但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农业副县长兼任管委会主任,县农办、农林、海洋渔业、公安、国土资源和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林局),负责总体协调、全面监管、制定扶持政策等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落实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二)完善土地流转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建立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资料搜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信访接待制度,做好来信来访和案件纠纷的调解查处等工作。

  (三)全面梳理已流转土地。对已经流转的土地,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补偿不到位的,要坚持按合同落实到位;对标的显失公正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签订新的合同,达不成协议的,在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通过土地置换等办法解决。

  (四)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扶持和指导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建立,搞好中介、协调服务,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本意见由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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