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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宁海县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若干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合作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总体目标:加大培育和发展合作社力度,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争取到2007年,全县合作社达到30家,其中5家建成示范性合作社;全县入社农户1000户以上,带动周边农户1万户以上;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达到4万吨以上。
(二)基本原则:培育和发展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一是坚持自愿入社原则。兴办合作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社员入社和退社自由。二是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政府和其他组织不得干预合作社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平等互利原则。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内搞好服务,对外追求效益,积极探索“二次返利”、“产销返利”等有效方法,正确处理合作社内部经济利益关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合作社培育和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合作社的扶持,重点用于改善合作社办公、生产设施,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及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等方面的扶持。镇乡(街道)要安排一定资金进行重点扶持,并对县里确定的扶持项目在资金上进行同比例配套。
(二)鼓励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对原工商注册为其他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按合作社形式在运作的,只要变更为合作社,每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新注册的合作社,规范运作一年后,对每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三)改善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同时,要进一步改善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允许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四)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生产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并享受国家税务机关有关涉农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合作社的技术支持力度。鼓励现职农技人员在本县范围内,离岗参加示范性合作社工作或独立组建合作社,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视同在职人员,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享受职称评定和工资调整。人员身份不变,机构改革时,视同在职人员办理。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其工作时间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认可,可连续计算工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的,按照县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纳入人才开发管理体系,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六)对合作社所需的生产管理房、农产品收购等临时性用地和初加工用地,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但选址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可,禁止建造永久性建筑。同时,合作社在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基地建设、名牌创建、技术创新、种子种苗工程等方面享受《关于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党[2003]11号)文件规定的农业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合作社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县里每年组织评选3-5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的入社社员数、产品特色、基地规模、带动农户数和规范运作等情况进行评定,具体评选办法另定。
被评为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允许享受《关于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党[2003]11号)文件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并对每家合作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制订合作社章程范本,并和县财政部门共同制订财务制度。
县交通局与农林、供销联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制定具体办法,对合作社运销自产的鲜活农产品和经初加工的农产品,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合作社办理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提供方便。
县财政、农林、科技、国土、民政、经贸、水利、海洋与渔业、农机等部门单位对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要予以优先列项。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合作社的培育和发展,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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