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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的意见
宁党办〔2004〕10号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7年7月30日 15:55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2003年6月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会议之后,我县全面实施了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经过半年的运行,村级招待费支出得到了大幅度控制。此项制度的推行,有效遏制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赞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和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干部认为零招待制度束缚了村干部手脚,影响了他们干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少数干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将招待费(送礼款)作变通处理,搞虚假报帐;三是少数村干部将镇乡会计服务所拒报退回的招待费凭证冲抵出纳库存现金,有的放在自己的口袋里,有的在饭店挂帐,持等待观望态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使该项制度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生命力,现就村级招待费支出范围、限额、程序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村级招待费支出范围。根据《进一步完善村帐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补充意见》(宁党办〔2003〕78号)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不能开支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即“县级机关和基层站所以及镇乡的工作人员下村开展工作,不得接受村公款宴请、礼品馈赠及其他消费活动。因工作确需在村就餐的,填写下村工作就餐券,由所在单位结算支付,严禁象征性付款”。“禁止村与村、村内部干部之间搞公款请吃、送礼及其他消费活动”。对招商引资、扶贫结对、抗洪抢险、防火救灾、慰问老干部老党员、烈军属等必需的招待开支,应实事求是核准开支。
    二、进一步明确村级招待费支出限额。支出限额的确定,原则上以村年固定经营性收入(不含土地、山林征用,集体资产变现等收入)为依据。年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最高支出不超过2万元,50-100万元的最高不超过1万元,10-50万元的最高不超过0.7万元,5-10万元的最高不超过0.5万元,1-5万元的最高不超过0.3万元,1万元以下的最高不超过0.1万元。
    三、进一步完善村级招待费支出审批程序。一是实行村级招待费预算方案报批制度。按上述限额,各村要提出年度招待费支出预算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包括民主监督小组成员)讨论通过,上报镇乡农村财务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批复。二是完善村级招待费支出审批程序。招待费支出分别经村三套班子和民主监督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三委会负责人作为经手人必须注明具体招待事由并签名,监督小组必须签字盖印,并经联村干部签字证明,报镇乡、街道农村财务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同时还应及时结报入帐。超限额开支的一律由村干部自负,出纳员和代理会计应拒绝入帐,不许跨年度报帐。
    四、招待费支出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招待费支出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杜绝明令禁止报支的招待费报入帐。坚持禁止将招待费(送礼款)作变通处理,搞虚假报帐。二是招待费支出必须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各村最高限额支出预算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开支时应做到“三知情”:即三委会干部知情,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知情,镇乡、街道联村干部和财务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负责人知情。三是招待费支出必须遵循合理、必需和节俭的原则。即真正合情合理的招待费也应本着节俭的精神,控制在最低限额内。具体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搞公款请客送礼。否则,谁请谁送谁掏钱。
    (二)县级机关和基层站所以及镇乡、街道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村公款宴请、礼品馈赠及其他消费活动。村与村、村干部内部之间不准借各种名义,搞公款吃请、送礼及其他消费活动。否则,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不准超限额开支招待费,否则,谁超谁负责。
    (四)不准用虚假票据报帐。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白条”及审批手续不全和超权限审批的开支票据不准报销入帐。否则,追究审批人责任。
    (六)集体资金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不准随意出借。否则,由责任人归还。
    (七)库存现金不准超限额。否则,出现问题由村出纳员负全责。
    (八)未经批准不准多头开户。否则,追究开户人的责任,多开户头必须取消。
    (九)不准收入不入帐,搞体外流动、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业经营权承包、资产租赁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标,不准由少数人说了算,或不规范招标。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望各镇乡、街道、村及各级各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村级党员干部违反的,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追究,经济上该退赔的督促退赔,应予党纪处分的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镇乡、街道、县属部门(包括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违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宁海县党员干部失职失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追究,经济上需要退赔的,同时责令退赔。各镇乡、街道、县属各部门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行为不调查、不追究,或者敷衍塞责,甚至包庇的,县纪委(监察局)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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