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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秋季教育收费政策出台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8年9月1日 8:08

   宁海新闻网讯  9月1日,新学期开学。记者从县教育局获悉,今秋新学期我县各类学校收费政策已出台。

  按照有关规定,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县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标准免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只收取寄宿生住宿费。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是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正常的转学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不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收取借读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本县户籍学生自愿放弃本服务区学校就读,而选择其他公办学校就读的,将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加以调控。民工子弟学校按物价核定的成本收费,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免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幼儿园收费项目保育费根据幼儿园星级标准按4个半月收取。餐点费按实计收,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代办服务项目自愿不盈利不强制。周六加时托按17天收取。民办幼儿园按自行制定标准收费,报物价备案。

  高中段学费、住宿费按标准,课本费作业本费按实收取(普高预收500元、职高预收350元),按学期结清。普高择校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从2007年秋季起,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民办、职高学校严禁收取择校费。高三年级择校生按杂费的标准收择校费。普高择校费实行“三限”政策;公办学校一律不得举办高复班。民办学校举办高复班按教育成本测算报物价备案收取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不得收取“补分费”。

   职高类学校一职、二职、技工学校高一新生按生均成本收费,老生老办法,其他公办学校的职高班按省定标准收费。高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年。民办职高按物价核定的成本收费。(记者 王银宁 通讯员 陈云松)

    责任编辑:黄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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