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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对外开放力度,推动利用外资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方面 (一)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二)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 年和第 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者以企业取得利润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除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工业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缴有关规费。 二、收费方面 (八)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对法定收费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并开具县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据。 (九)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之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十)新办、扩建、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总投资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项目免收,总投资在100美元以下项目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三、用地方面 (十一)落户县科技工业园区和新兴工业园区、外方出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4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每20万美元可享受2亩优惠土地,其中1亩价格为4万元,另外一亩为8万元,超出部分土地按基准地价出让。 (十二)落户县科技工业园区和新兴工业园区、外方出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每10万美元可享受2亩优惠土地,其中1亩价格为4万元,另外一亩为8万元,超出部分土地按基准地价出让。 四、其他方面 (十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切实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四)建立外商生活畅通卡制度,为外商子女就学、就医等生活方面提供一切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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