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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事马上办”实施办法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6年10月27日 9: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效能建设,及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法治政府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姓事马上办”,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群众)向“百姓事马上办”热线反映情况,通过新闻监督和效能监察,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及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条  “百姓事号上办”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应当实行加强监督与改进工作、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
  第四条  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效能办)是“百姓事马上办”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县效能办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百姓事马上办”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办单位包括驻宁机构。聘用、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效能办、县新闻中心开通“百姓事马上办”热线,受理群众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情况反映,把情况反映件传递给相关部门。
  “百姓事马上办”热线受理范围:
   (一)受理投诉。受理群众对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以下情况不受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廉政投诉案件、争议发生在3个月以前的、县效能办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二)解答咨询。解答群众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责、相
  关法律政策、社会服务承诺等方面的咨询。
   (三)听取建议。听取群众对行政管理、发展社会事业、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建议、意见。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百姓事马上办”热线情况反映件后,应明确办理工作责任人,在5个工作日内把办结情况并附责任人名单书面反馈给县效能办、县新闻中心。承办单位认为5个工作日内确难以办结的,应在接到反映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时办理的理由,抄送县新闻中心。经县效能办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间,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l O个工作日(从接到反映件之日起计算)。
  承办单位为多个,且各承办单位对承办职责有异议的,各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反映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理由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职责争议作出书面裁定。各承办单位必须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裁定履行职责,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从接到反映件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县新闻中心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结情况后,应电话回访当事人,以确保办理质量,确保群众满意。县新闻中心应每周选取一定数量具代表性的办理件在《今日宁海》“百姓事马上办”栏目刊登,对一些典型案例,应委派记者对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跟踪调查并报道。

  第三章  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县考核办应把“百姓事马上办”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制订考核细则。县监察局应根据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台帐,参照《“百姓事马上办”简报》记录各有关单位的加扣分意见,年终报县考核办。
  第十条  发现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纪委(县监察局)应追究其效能责任,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对法律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或错误使用法律政策,导致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结的;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浙江省影响机关工
  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
  (四)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征收过程中违反《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   
  (五)其他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单位负责人按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机关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对机关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效能责任。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或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优秀等次,扣发一个月的目标管理考核奖。
  第十三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效能责任调查、新闻记者新闻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第十四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十六条  县纪委(监察局)发现,或接到县新闻中心报告承办单位或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条的行为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追究效能责任决定。被追究责任人员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辩。县纪委(监察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辩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县纪委(监察局)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档案,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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