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 本报曾于7月7日刊登了《王女士商场买家电连遇烦心事》一文,反映市民王女士在永乐生活电器宁海店购买电冰箱,商家出具过期一个月的发票的情况。商场开具过期发票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呢?记者为此走访了税务部门。
昨天,记者来到了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王少华热情地接待了记者,他说,《王女士商场买家电连遇烦心事》一文刊发后,税务部门立即让城区税务分局的相关人员对永乐生活电器宁海店开具过期发票一事进行了调查。王少华说,由于印发具名发票时间比较长,光向上级部门申报就得要7个工作日,再加上印刷,一个程序下来要一个月左右,因此凡是使用具名发票的商场都应提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来税务部门申报。另外,商家在没有领到具名发票之前,应到税务部门去购买普通发票暂时代替,使用过期发票是不行的,这是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其中第3款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办法》中还写明“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48条明确规定了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其中一款就包括了“开具作废发票”,因此,永乐生活电器宁海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城区税务分局副局长王青告诉记者,税务部门已经派相关人员对永乐生活电器宁海店进行了调查取证,一旦掌握了相关证据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当记者问起,商家使用过期发票是不是一种偷税漏税行为时?王少华说道,这不是偷漏税行为,因为商场的销售额在电脑上都有记录的,税务部门是按记录在电脑上的销售额来征税的,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没有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的话则是一种偷漏税行为。(记者
潘旭婷 通讯员 徐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