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办事程序:1、受理; 2、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核,并在(安全生产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上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 4、对予以受理的,由审查考核组对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等一并进行审查;
5、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报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企业设立合法性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立文件资料目录、总平面布置图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土地产权或土地使用证明;
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等材料;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承诺期限:承诺件 10天
下载表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直接下载 预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