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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
办事程序:1、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 2、申领《浙江省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申请与审批书》
3、申领A级与B级,报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级审查、批准发证
4、申领C级与D级企业,报送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级组织审查,批准发证(受理 审核 踏勘
上报)注: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开采的露天矿山安全条件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建设单位或开采企业(施工企业)应当委托矿山安全中介机构编制《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开采总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开采矿山,应当作开采设计和安全预评价。(2)工程开采总量10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开采期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工程建设开采矿山建设项目。(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3)工程建设开采总量在100万以上或工程开采期1年以上的建设项目。(送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批)(4)工程建设单位或开采企业(施工企业)填写《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申请与审批书》,并连同《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或开采设计和安全预评价,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工程建设开采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申报资料:
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状况评估书和边坡稳定检测报告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的申报意见书。
承诺期限:承诺件 10天
下载表格: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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