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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办理
办事程序:1、受理; 2、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核,并在(安全生产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上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 4、对予以受理的,由审查考核组对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等一并进行审查;
5、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报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申请书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工商预登记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县(市、区)及以上经济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
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承诺期限:承诺件 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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