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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办理
办事程序:1、受理; 2、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剧毒化学品经营按定点要求行文上报);
3、上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 4、对予以受理的,由审查考核组对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等一并进行审查;
5、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报资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土地(或土地使用)产权或租赁证明;
企业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上岗资质,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供));
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承诺期限:承诺件 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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