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的设立
办事程序: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的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报资料:
申请报告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资金信用证明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报条件: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应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三、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四、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
承诺期限:承诺件 20天
下载表格:浙江省文化经营(服务)申请表直接下载 预览
咨询电话:65206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