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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音像制品经营许可(零售、出租)
办事程序:1、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报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申报资料: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或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字号、地址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姓名、住址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从业人员的资料
申报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期限:承诺件 30天
收费项目:1、工本费 30.0 元/套
下载表格:浙江省文化经营(服务)申请表 直接下载
咨询电话:6520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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