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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机关及范围
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宁海县检察院设置举报中心,专门处理举报工作。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举报方式及原则
1.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人民检察院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四)检察机关举报机构
宁海县检察院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4—65522000
地址:宁海县城关镇环城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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